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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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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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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转自研究生院网页)发布日期:2010-07-03

青大研字[200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应凭《青岛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研究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对其政治、业务、健康情况及报考资格等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并取得青岛大学学籍,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校因非体检原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取得学籍的青岛大学研究生填写《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总表》,学校将发给其校徽、研究生证。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各学院在学校规定返校日期的最后一天,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各类需要缴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按规定的时间缴费后学院方可给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学院应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证报到注册,无证者不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证丢失者,须按程序补办证件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及成绩记载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青岛大学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做出相应的处理,该课程重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或因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查阅资料等培养工作需要外出的,按《青岛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并经转入学院、学科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㈢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㈣应予退学的;

㈤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六年(含休学)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学科及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前提出复学申请,持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每次休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学年。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休学总次数一般不能超过2次,总休学期限最长一般不能超过2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㈠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㈥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学校决定退学的研究生,自决定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并在15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日期根据《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青大学字[2005]26号)提出申诉。学校复议决定仍须退学的,在7天之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的就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按个人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优秀,达到提前答辩的要求,可申请提前答辩,经导师推荐,学科、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提前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按学校有关规定,回校补修有关培养环节,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未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可在修满基本修业年限之前三个月提出推迟毕业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推迟毕业研究生应在修满基本修业年限时办理离校手续。校徽及研究生证待其毕业时注销。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的,只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文件(青大学位字[2005]1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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