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本科生教育 > 管理制度 > 正文

青岛大学关于实施听课制度的有关规定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02-28
  • 点击量:

为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及时掌握我校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师间的业务交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听课人员

校领导,学院(教学部)、教务处、教科办(党政办)、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校、院两级督学,专任教师,学院、系、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教学管理人员。

二、听课方式

常年不定期随机听课。听课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

三、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的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其中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四、听课次数(按学期统计)

校级领导不少于3学时(其中分管教学校长4学时);学院(教学部)、教务处、教科办(党政办)负责人不少于6学时;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不少于8学时;院、系、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8学时;校、院两级督学每周不少于4学时;教师之间相互听课,其他有关部、处、室领导,可根据情况选择听课教师和听课内容,不作次数要求。

五、听课要求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均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卡》,除按教学评价项目的要求和教学工作的重点进行评价以外,还应了解如下几方面情况:

1、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的反映;

2、学生对课程和教学计划的意见;

3、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听课结果的反馈

1、听课人员听完课后,应将听课意见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以便授课教师发扬教学中的优点,改进不足之处;将授课教师不能解决的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

2、听课结束后,应将听课记录卡及时交回到学院教科办(党政办)、教学部办公室,由教学秘书归纳听课记录卡中的教学信息,向院、部领导汇报。并于每学期期末(最后三周内)将本部门各类人员听课统计情况报送教务处教学评价科。

3、教务处教学评价科负责将期末各部门整理的意见进行分类,对其中有关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参考资料反馈给相应的学院(教学部),对其中有关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转达给有关部门,供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参考。

4、教务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教学质量方面的研讨,互通情况。

七、《听课记录卡》的保管

《听课记录卡》由教务处统一印发至各学院。校级领导的听课记录卡由教务处保存。学院领导的听课记录卡由教科办(党政办)保存,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卡由系教学秘书保存,教务处有权根据需要随时抽查或查阅。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听课制度细则》(〔1998〕17号)同时废止。

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邮编:266071 电话:0532-85951066   邮箱:qdwcxydzb@126.com

  COPYRIGHT QINGDAO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