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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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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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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学生工作处是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和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按照我校学生奖助三级评审机制进行。学校成立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奖助项目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我校本科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其中,学校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明德奖学金、博学奖学金、体育奖学金。

第六条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其中,学校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明德奖学金、博学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

(一)本科生学习优秀奖学金

为鼓励本科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学习优秀奖学金。

等级及比例:

一等:1000 元/学期·人,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 5%

二等:600 元/学期·人,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 10%

三等:400 元/学期·人,获奖比例占学生人数的 15%

评定条件:按照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名次,根据获奖比例确定获奖人选。

(二)本科生学习进步奖学金

为鼓励本科生克服各种困难,发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或综合测评)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每人每学期200 元,获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数量的 3%,少数民族学生可优先参与评选。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见《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校长奖学金

为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 元,每学年共奖励学生 100 人,具体办法见《青岛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审办法》。

(五)明德奖学金

为奖励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自强自立,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赢得社会广泛赞誉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校设立明德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5000 元,二等奖学金 2000 元,三等奖学金 1000元。奖励人数和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见《青岛大学明德奖学金评审办法》。

(六)博学奖学金

为奖励在学科竞赛、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发明专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设立博学奖学金。具体办法见《青岛大学博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七)体育奖学金

为奖励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设立体育奖学金。具体办法见《青岛大学学生体育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有关管理办法评选。

第九条社会奖学金是指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按出资单位或个人要求条件评选。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可与社会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校级及社会奖学金必须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各学院内部设立奖学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报送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四章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奖学金除具备所申请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上进;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六)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十四条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能获得该学年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及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2.有不及格课程、两科以上缓考或未修满当学期学校规定学分;

3.德育测评成绩在班级后 1/3;

4.在延长学制期间(因学校统一安排,入伍、支边、互派学习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五章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及颁发

第十五条评审时间。本科生学习优秀奖学金、本科生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开展上一学期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政府奖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明德奖学金、博学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体育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具体按有关办法(或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学校下发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首先由班级评审评议小组提出初步推荐名单,提交学院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学院公示3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各学院组织填写有关材料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财务处将奖金划入学生个人账户。证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各学院组织填写和发放。

第六章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学院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综合审查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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