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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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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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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完成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课程

第三条 学校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特设课程四种类别。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

第四条 必修课应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根据学校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章 学分

 

第六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每16学时1学分;

2.实验课每32学时1学分;

3.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1学分;

4.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分别为每教学周1学分和每32学时1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原则为: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2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专业300学分。

第八条 各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所占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确定。

第九条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不少于总学分的15%,理工医类专业不少于25%;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十条 学生须完成3个创新实践学分。以课外活动或社会实践项目的各种奖励及参加科研实践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记入学生的创新实践学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非医学类专业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医学类专业可在四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专业可在五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可在七至十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三条 实行选课制度。学生缴费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于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四条 实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五条 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掌握(须交课程自学材料如笔记、作业等),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程已取得学分,成绩不低于80分时,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由开课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经教务处核实,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 实行免听制度。对学习能力强、已修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或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凡是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管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须纳入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补考。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须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其后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免修的课程,以学生申请免修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只计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七条 平均成绩只计考试课,其计算方法为:平均成绩=课程成绩之和÷课程门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学历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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