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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材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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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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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材建设管理条例

青大教字[2004]59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工作。

第二条: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首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选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和高质量的电子教材;选用学校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三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反映我校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对已经具备编写条件的课程,学校组织学术造诣高,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高质量的教材。

第四条:为保证高质量的教材进入课堂,对暂不具备编写高质量水平的课程,不提倡和支持编写教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领导,教材建设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教材建设立项、优秀教材评选、建材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和指导,不断完善教材建设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院成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院长担任,主要负责本部门的教材建设和选用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材立项建设与编写

第八条:学校定期组织教材选题立项工作。由编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教材立项申请书,学院负责审查推荐,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教材立项选题应体现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

第十条:为确保教材的质量,教材立项的主编应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教授承担。

第十一条:编写的教材要适应教学改革的要求,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注意吸收国内外相关教材的长处,努力提高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前沿性和教学的适应性,全面提高教材质量。

第十二条:教材要实行审稿制度。初稿完成后,由学院组织初审,并写出评审意见,编者根据主审人的意见进行修改;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对上交的书稿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检查是否达到教材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评审合格后,才能组织正式出版。

第四章:教材研究与评价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工作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及选用质量的保证,是加强教材建设的重要途径。教材研究工作包括:

1、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划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究;

2、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

3、对国内外新版教材的推荐和评价;

4、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

5、教材管理的研究等。

第十四条:学校加强对选用教材的全面质量监控,定期评选学校优秀教材,积极参加全国、省级的优秀教材评奖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教材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大力开展教材评价工作,使教材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

第五章:教材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教材建设经费是学校为鼓励和支持优秀教材的编写与出版,加强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工作,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而设立的基金。

第十七条: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1、资助出版我校教师立项编写的优秀教材;

2、国家规划教材的经费配套及优秀教材的奖励经费;

3、优秀教材的评审费;

4、开展教材研究的活动经费等。

第六章: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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