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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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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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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 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青岛大学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评价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师德为先。所有教师都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负有关爱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教师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将师德融入日常教育教学,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和成长需求,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注重对学生思想和价值的正确引导,有效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坚持考察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为核心。评价的优良等次向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收效好、优质课程门次多的教师倾斜。

3.坚持问题导向,有利于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针对教师所处职业生涯和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教学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可进行重点考察和评价,提出建设性改进意见,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4.坚持全面多元评价,重视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隐性投入和付出。认定教师在课堂教学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及教学效果;坚持多元评价方式,应包含学生、同行、督学等多方面评价意见,可增加教师自评、领导评价等其他评价方式。

5.坚持定性评价为主,提升教师的荣誉感。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充分发挥精神激励的作用,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可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结论以定性评价为主的方法,以有利于教师自我成长。

二、评价范围

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在职任课教师。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对教师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课外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指导学生学习等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各具体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评价,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以是否注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为核心,着重从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规范、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特色及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1.教学理念:教学理念先进,能够以生为本,坚持立德树人,处理好成人与成才的关系,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2.教学态度:在教学过程中,精神饱满,态度端正,认真为学生答疑解惑,师生互动和谐;注重为人师表,主动用教师自身的专业学识来引导教育学生。

3.教学规范:教学基本要求、教学资格、教学过程及教学纪律等遵守学校有关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大纲、教案、讲稿或

PPT、试卷、教师手册等教学文档符合学校规范要求。

4.教学内容:课程目标定位准确,讲授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学术见解,并适度联系学科前沿和生产生活实际;讲授思路清晰,概念讲解清楚,规律阐述严谨,观点正确,说理透彻,引用案例得当。

5.教学组织:能正确处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的关系,利用问题、课堂情境设计等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活动;能根据教学需要恰当运用多媒体、实践场所等教学设施、教学资源及教学手段;教学环节及进度安排得当,重点难点突出,时间分配合理。

6.教学特色:教师的教学过程体现了教师特有的教学思想、个性特点及教学艺术;教学过程体现了实效性、科学性和创造性。

7.教学效果: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实施因材施教、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学生学习效果良好;能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在达到学生在专业能力提升的同时,社会责任感及沟通、合作、创新能力等同时得到提升。

四、评价实施单位

以学院(学部)为单位进行评价。各学院(学部)须对本单位所有在职任课教师统一进行综合评价;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教辅岗教学人员须按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归属单位纳入相应学院(学部)进行评价。

五、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一学年组织一次。评价方式须包含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学评价,可增加教师自评、领导评价等其他评价方式,各项评价权重可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其中学生评价占比原则上须不低于 60%。

同行评价需根据彼此教学工作的知情情况选定在学院、系或教研室等合适的范围内进行;督学评价要以曾经听评教师开设的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为前提;领导评价一般应回避对本人的评价。

学生评价以本科生的教务系统在线评价结果及学位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评教结果为基础,没有纳入网上评教系统进行评教的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原则上均需学院(学部)组织相关学生对该环节的教师教学情况进行单独评定,学院(学部)可通过组织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补充学生评价信息,以完善学生评价结果。

六、评价等级及评价比例

评价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评价等

级的教师占本学院(学部)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为:优秀≤30%、

优秀+良好≤80%、合格≧20%,不合格不定比例。

本学年存在以下情况者,原则上应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2.不合格(C 级)课程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论文抽检不合格者;

4.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5.无故不接受学院(学部)安排的教学任务者;

6.学院(学部)认为应评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者。

七、评价程序

1.各学院(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学部)

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经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

议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

2.各学院(学部)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在认真组织督学、同

行与领导听课,同时做好各教学环节、教学文档的检查基础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3.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须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

间,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所属教学单位申请复议,由

学院(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结

果反馈教师本人。公示期满且教师接受复议结果,学院(学部)

将最终综合评价结果和本单位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八、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主要由教务处和学院用于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推广示范和帮扶提高,并按教学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教学评优奖励的参考条件,其他应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各学院(学部)要积极宣传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在本单位营造重视教学、研究教学及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政策导向及优秀教师的先进示范作用;对评价等次欠佳的教师要做好及时沟通,并协助查找问题根源,采取帮扶措施,以促进教师教学质量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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