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和青岛大学《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通知》的要求,经文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文学院全体专业教师
二、评价期间
综合考核2020—2021学年教学情况
三、评价等级
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评价比例
优秀≤30%、良好≤50%、合格≤20%,不合格不定比例。
五、评价方式
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学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六、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具体标准
(一)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秀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前四项,并具备其他条件之一:
1、在课堂教学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积极承担本科生(包括二专)、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3、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测评处于学院前30%;
4. 教学大纲、教案、讲稿、PPT、教师手册、试卷分析等教学文档规范、完整;
5、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指导学生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类竞赛等方面成绩显著;
6、努力进行教学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突出;
7、积极报名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比赛,并获奖。
(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良好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课堂教学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积极承担本科生(包括二专)、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3、教学大纲、教案、讲稿、PPT、教师手册、试卷分析等教学文档规范、完整;
4、课堂教学效果良好,没有违反高校课堂教学纪律的行为;
5、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活动(会议),无请假、旷课、无故调课等行为;
(三)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合格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承担本科生(包括二专)、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2、教学大纲、教案、讲稿、PPT、教师手册、试卷分析等教学文档规范、完整;
3、因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病假等原因,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四)存在下列情况者,原则上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1、有师德禁行行为者;
2、违反高校课堂教学纪律,在课堂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者;
3、发生教学事故者;
4、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病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5、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论文抽检、盲评及复检不合格者;
6、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7、有学院认为应评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者。
七、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并给予答复;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及今后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