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学校2021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二)目标导向,院为主体。
(三)强化师德,综合评价。
(四)聘期管理,能上能下。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数量
学校按照山东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岗位数量。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特设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工程技术、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三)岗位等级
1. 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教师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正高级设置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正高级设置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
2. 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八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数量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五级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干部职数的有关规定设置;其他等级岗位数量在管理岗位总量内,根据工作实际设置。
3.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别设置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 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特别程序批准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截止到2021年学校本次聘任工作完成次月,学校在编在岗的省备案教职工。岗位管理中涉及学校各级领导岗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条件
1. 基本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严谨的学风、良好的师德师风、道德品质,遵守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3)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能够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 具体条件
具体聘用条件见附件。
(三)聘用办法
1. 基本思路。
2021年岗位聘用在首轮岗位聘用工作的基础上实施。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上一轮岗位聘用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2. 聘用方式。
聘用分为晋聘、续聘、低聘和解聘等方式。晋聘是指聘用到比首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更高级别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如正高、副高)内,可跨两个岗位等级晋聘,但不能跨专业技术岗位层次晋聘。续聘是指上一轮岗位聘用聘期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本轮岗位聘用可直接申请续聘相应级别岗位。低聘是指聘用到比首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更低级别岗位,首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聘任原级别及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内,可跨两个等级低聘;专业技术岗位可跨一个岗位层次低聘。政策安置人员来校后首次参加学校岗位聘任的按照档案内所确定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进行聘任。出现失职、渎职或重大工作失误,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
3. 岗位聘用实施。
专业技术一级和管理三、四级岗位的聘用由学校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由学校组织聘用;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学院(部)组织聘用,报学校审批;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由各牵头部门组织聘用,报学校审批;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部门组织聘用,报学校审批。
(四)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岗位聘用条件与要求。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公布岗位、聘用条件;
2.个人申请;
3.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公示;
4.组织竞聘;
5.聘用组织对竞聘人员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
用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批;
6.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7.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8.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四、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聘期内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视情况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岗位、低聘、缓聘或解聘。
(二)岗位聘用期限。
按照山东省岗位设置与聘用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2021年岗位聘期为5年。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聘期至退休之日。
(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和教学科研服务情况,结合岗位绩效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其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情况。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聘、调整岗位、低聘及解聘的重要依据。岗位年度考核由各单位按照《青岛大学教职工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自主组织,考核结果不达标者,学院应组织谈话并制定帮扶措施,帮助其在剩余聘期内完成聘期任务。
聘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部署;
2.个人总结,填写考核表,向所在学院、部门提交业绩证明材料;
3.材料审核、公示;
4.组织考核;
5.考核结果公示;
6.学校研究批准,公布考核结果。
五、聘期待遇
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新聘岗位待遇自聘用的次月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委员会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青岛大学2021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政策落实、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与部门聘用结果的审核、政策解释等工作。
(二)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
学院(学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教师三级及以上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推荐工作,负责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各部门、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推荐工作,负责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学生处牵头成立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教师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推荐工作和教师四级及以下各级岗位的聘用工作。档案馆牵头组建档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财务处、审计处牵头组建会计审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牵头组建工程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医学部牵头组建卫生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建实验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宣传部负责组建出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各辅助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各级岗位的聘用工作。图书馆牵头组建图书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山东省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自主制定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各级岗位聘用条件和任期目标,负责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各级岗位的聘用工作。后勤管理处牵头组建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量,负责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三)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监督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岗位设置及聘用考核等工作,对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考核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岗位聘用的投诉与申诉、组织调查和处理。
七、相关政策的说明
(一)省聘岗位竞聘每年根据空岗情况适时组织实施。
(二)2021年岗位聘用任职年限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
(三)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层次上聘用满10年,且聘期考核合格的,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合同可按聘任岗位签订至退休。
(四)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聘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批复的延退人员,按照延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聘岗位聘期内,校聘岗位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人员,在省聘聘期内根据校聘岗位变动情况进行省聘岗位级别变动。
(六)学校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竞聘两类岗位。因工作需要,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参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个岗位的竞聘上岗。
(七)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自主选择按照管理岗位或教师岗位作为主岗位管理,聘期内薪酬待遇随所聘岗位等级变化而变化。
(八)应聘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资格与工作岗位不一致的,原则上只能聘到本层次最低等级。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可竞聘高一级岗位。
(九)教职工聘用与考核提交的项目、奖励、论文等成果材料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十)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同时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应聘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地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对应聘人员有学术不端,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违反党纪政纪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附则
(一)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