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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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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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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山东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思路

实施岗位管理、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实行聘期制;建立校内职称制度,实行“省聘岗位”、“校聘岗位”并行的岗位聘用体系;尊重学科差异,坚持分类发展、分类评价,坚持学校宏观管理,突出学院的主体作用;以“四有”教师培养为目标,建立以学术水平为核心,以品德、业绩、能力、社会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校内职称评价制度;实行教师职称岗位“确认制”和“评审制”双轨竞聘运行模式;通过职称制度改革,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岗位聘用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建立省聘、校聘并行的岗位聘任体系

在改革过渡期内,学校实行“省聘岗位”、“校聘岗位”并行的岗位聘任管理制度。

“省聘岗位”是指按照国家、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所确定的岗位。“省聘岗位”的设置与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

“校聘岗位”是指我校为进一步拓宽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渠道,学校自主设立的岗位。“校聘岗位”仅在学校内部施行,不占用省人社厅批复的各级各类岗位数。

(二)实行聘期制

“校聘岗位”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五年,聘期结束后需重新竞聘上岗。连续两个聘期被聘任为教授(所聘系列最高级)岗位,考核合格,且第三个聘期仍被聘任为教授(所聘系列最高级)岗位的,转为长聘教授(所聘系列最高级)岗位。聘期期满,考核合格,且下一个聘期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两年的,如不再竞聘高一级岗位,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

(三)建立“确认制”、“评审制”双轨竞聘模式

“确认制”是指申报人满足规定的业绩条件,经个人申报、资格审查、民主评议后、第三方学术评价和评委会审议后,学校直接聘任其相应教师岗位的制度。入选青岛大学当年特聘教授人才工程第三层次的非正高级职称教师,满足相应条件,可按照“确认制”申报竞聘教授岗位。入选青岛大学当年特聘教授人才工程第四、五层次的非副高级职称教师,满足相应条件,可按照“确认制”申报竞聘副教授岗位。入选青岛大学当年特聘教授人才工程第四层次及以上的实验系列教辅人员,可按照“确认制”申报竞聘正高级实验师岗位。

“评审制”是指申报人满足学校规定的门槛条件和学科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院)规定的基本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职称岗位竞聘的制度。对于达不到“确认制”条件的教师,采用“评审制”竞聘模式,由学科组、学院在年度岗位晋升数额内组织聘任。

(四)强化师德师风评价,实行师德师风评价“一票否决”制

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是教师岗位聘任的首要标准。教师应在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中强化思想价值引领、强化教学纪律约束,坚持好老师“四有”标准,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基层党组织全程参与师德师风评估考察,在民主评议、个人述职、综合评价环节,重点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品德、学术职业道德、个人品行修养等进行考察评价,并对师德师风评价结果负责。

(五)科学设置高级职称岗位比例

学校实行教授、副教授岗位总量控制,通过实施“校聘岗位”制度,逐步提高教师高级职称比例,优化教师职称结构。

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学科发展水平和目标定位,按学科组(学院)设置分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学院设置分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教授、副教授岗位适度向特色优势学科倾斜。

(六)落实学院职称岗位聘用的主体地位

学校将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岗位的聘任权下放到学院,由学院自主制定教师岗位类型、分类分级条件及标准、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考核管理办法等,自主组织实施本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管理和考核。

(七)建立综合评价体系

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为标准,以学术水平评价为核心,以政治思想素质,学术道德,关爱学生,关心学院发展,积极投身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教师职称岗位聘任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

三、实施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与学校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名称

教师系列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三类。

教辅系列参照原有职称系列设置,其中实验系列分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图书资料系列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档案系列分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卫生系列分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出版系列分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会计系列分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审计系列分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

(二)岗位分级

“校聘岗位”暂不实行分级。根据学校改革进程,逐步推进。

(三)岗位数量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教授岗位数量根据年度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由学校统一确定,分配至各学院、学科组。

学校根据教师的学术水平、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目标,确定各学院“十四五”期间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岗位比例。各学院根据年度达到基本条件人员的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和学院发展规划,自主确定年度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晋升岗位数。

教辅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数量,均由学校根据各专业技术系列实际情况统一设置。

五、岗位竞聘条件

竞聘“校聘岗位”的申报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一)岗位门槛条件

教师、教辅各类岗位门槛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具体见附件1-12。

(二)教师岗位基本条件

教授岗位的基本条件分别由人文科学组(文学、历史学、哲学)、社会科学组(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理学组、工学组、医学组、艺术与体育学组六个学科组和各学院制定;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岗位的基本条件由各学院制定。

各学院要坚持分类管理、分类评价的原则,在不低于学校教师岗位门槛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教师岗位竞聘基本条件,充分结合自身的学科方向与特色、人才培养要求等,制定个性化、多元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竞聘基本条件,进一步凸显学科特色。各学院教师岗位竞聘基本条件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各学院(学科组)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1.出现《青岛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师德禁行行为的。

2.未按学校要求进行民主评议或参加民主评议未通过的。

3.不遵守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4.实际承担工作任务年限不满规定任职期的。

5.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6.近五年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学院要求的,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7.当年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或近两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或近两年指导的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的。

8.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9.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处于处分期的。

10.有严重违反党纪行为的。

11.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六、专家评价委员会的组建

(一)学院教师岗位专家评价委员会的组建

各学院分别组建本单位的教师岗位专家评价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建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专家评价委员会。

专家评价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聘任教师四级及以上岗位,委员总人数一般应在11-17人,且不是2和3的倍数,其中校外(院外)委员人数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教师岗位专家评价委员会评审时,应对参评人的政治思想素质,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立德树人表现以及关爱学生,关心学院,关心学校发展,积极投身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专家评价委员会评审实行实名制投票,以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学院教师岗位专家评价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助理教授岗位的竞聘和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推荐工作。其中,医学部统筹负责医学学科岗位聘任相关工作。

(二)学科组教师岗位专家评价委员会的组建

按照学科类别,组建人文科学组、社会科学组、理学组、工学组、医学组、艺术与体育学组等六个学科组专家评价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经学校研究后确定。学科组专家评价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教师评价专门委员会的指导,负责本学科组教授、副教授岗位的竞聘工作。

(三)教辅岗位专家评价委员会由学校负责组建。

七、基本竞聘程序

(一)个人申报

(二)审核竞聘资格

(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推荐

(四)综合评价(含第三方评价)

(五)竞聘材料公示

(六)召开岗位竞聘会议

(七)公示各岗位聘任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各学院(学科组)在学校基本竞聘程序的基础上,自主设置本单位教师岗位竞聘工作程序。

八、组织机构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小组,统一领导职称改革实施工作,研究岗位聘任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岗位聘任工作中申诉事宜。

各学院职称工作小组和申诉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申诉事宜。各学院职称工作小组和申诉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

九、岗位考核与待遇兑现

申报人岗位竞聘结束后,学校与其签订“校聘岗位”聘用合同,按照“校聘岗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一)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各学院根据岗位分类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年度及聘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其他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各相关单位实施。

(二)待遇兑现

学校按照“校聘岗位”级别,在聘期内兑现上岗人员的工资待遇。在“校聘岗位”聘期内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待遇。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教职工现状,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目标,科学设岗,周密安排,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和矛盾,切实履行好岗位聘用自主权,稳步推进改革。

(二)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

各学院要按照学校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职称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编制科学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程序,严格公示制度,接受教职工全程监督。

(三)责权统一,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申报人必须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竞聘资格或校聘岗位。各级专家评价委员会的委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心态参加聘任评议,严禁在评议过程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说情串通及其他违纪事件发生。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全程监督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凡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的,聘用结果作废,岗位收回。

(四)着眼大局,科学谋划,稳妥推进。

职称制度改革是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改革的延伸和深化,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把推进改革与加强岗位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意义,做好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教学科研水平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十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教职工根据现从事专业和所在岗位提出竞聘申请,不得申报与自身工作岗位无关的岗位。

(二)由特聘教授岗位按“确认制”聘任的教授、副教授在计算上占用全校教授、副教授比例,不占用学院(学科组)当年评审的岗位数。

(三)对于不具备规定的业务条件,但是学术成就卓越,或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的业务材料由学校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进入竞聘程序。

(四)申报教师岗位的人员,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对当年入校工作的教师,首次申请竞聘校聘教师岗位时可暂不要求拥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受聘相应教师岗位后一年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五)教辅系列中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出版、会计、审计、卫生系列,取得中级任职资格证书且学校未能聘任的人员,需按照上述程序参加竞聘。

(六)申报人从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成果中选取六件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作品,提交省外至少五名同行专家评审,进行第三方学术评价,其中有至少四名专家同意推荐的,即为第三方学术评价合格,方可提交各专家评价委员会参加竞聘。

(七)第三方评价可采用函评、会评、送审等多种形式,学校负责组织教授岗位和教辅系列正高级岗位申报人员的第三方学术评价,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副教授岗位申报人员的第三方学术评价。

参加校聘岗位竞聘人员的第三方评价结果需提交相应专家评价委员会,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拟入职教师的第三方评价结果须连同面试、试讲、综合考察评价结果报人力资源处,作为确定是否引进及引进层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第三方评价结果的组织抽查,凡不按学校规定开展工作的,学校取消该单位岗位竞聘结果,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

(八)教学门槛条件为近五年教学业绩,不满五年的新引进人员自入校之日起计算;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自入职之日起三年内的教学门槛条件,由各学院自主制定。教研、科研业绩门槛条件中的各类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成果。

(九)各类申报人员,自入校之日起只统计以青岛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项目以青岛大学为主持单位和实际到校经费计算。项目必须有立项书或结题书,其中项目立项以项目合同书或审批单位的有关文件为准,项目结题以审批单位的鉴定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其他证明无效。2016年前学校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如读博前未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则成果只统计入校工作以后且以青岛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成果;如读博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则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可计入统计范围。

(十)著作或教材须为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

(十一)教学科研型教师可按评审制竞聘教授、副教授岗位,也可按确认制竞聘教授、副教授岗位,按照确认制申报,需满足科研为主型门槛条件;科研为主型教师只能按确认制竞聘教授、副教授岗位。

(十二)在附属医院工作的临床型教师,达到医学类副教授、教授岗位门槛条件(教学门槛条件按照医学类科研为主型执行),可申请竞聘教师系列岗位。也可参加校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竞聘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后,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达到医学类副教授、教授岗位门槛条件的,可再申请竞聘教师系列岗位。临床型教师竞聘校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门槛条件,按照《青大附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基本申报条件》(青大附院院发﹝2018﹞58号)执行。

(十三)非教师岗位临床带教医师可申请兼聘相对应的教师岗位,但必须已受聘相应级别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且满足医学类教师相应岗位门槛条件。其相关待遇由非教师岗位临床带教医师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转岗(转系列)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报竞聘相应岗位。

(十五)充分发挥校、部、院专家评价委员会的作用。坚持“评”职称,而不是简单的“量”职称。充分发挥专家评价委员会在岗位竞聘中的作用,申报“评审制”“确认制”竞聘各类岗位人员均需参加相应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学校聘任其相应校聘岗位。

(十六)教学业绩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科研业绩的认定由人文社科处、科技处、科研成果转化中心负责。

(十七)畅通管理人员发展空间,管理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由学校统一组织,单设岗位,单独评审。

(十八)未尽事宜,由青岛大学职称改革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青岛大学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大人字〔2019〕21号)、《关于修订<青岛大学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青大人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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