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2016年夏季本科生毕业暨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分为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预审
各学院对2016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及学位授予情况进行预审核,填写《青岛大学本(专)科生毕业暨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附件2),预审表电子稿5月6日17:00前发送到邮箱jxxxk103@163.com(上报时请将文件中本部门不需要填报的空表删除)。工作中涉及问题如下:
1.预审需要完成以下审核内容: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修满的各模块学分、总学分;②毕业生实际获得的各模块学分、总学分;③毕业审核结论(毕业、结业、肄业、延期);④毕业生违纪处分信息;⑤毕业生学位英语情况。
预审核时涉及学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创新实践学分等尚未有最终成绩或结论的环节,暂视为已合格来判定毕业审核结论。
预审时不需填报审核表中考试课平均分、创新实践学分、学位审核结论、辅修第二专业情况等列。
2.未取得毕业资格学生的处理
对于在本学期教学环节全部结束以后仍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视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选择结业:已修学分≥应修学分的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选择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按结业生派遣。
(2)选择肄业:所修学分超过3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90%的学生,可选择肄业,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再具有回校学习、考试的资格。
(3)选择延期:未修满规定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均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一年,延期学生的学籍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所缺学分的课程,可申请跟班重修或自学方式重修:
a.所缺学分少于15学分(含15学分)的,不得申请住校学习。
b.所缺学分多于15学分的,可申请住校,也可不住校学习。
选择延期的学生须填写《青岛大学应届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报所在学院 (在“教务在线/下载园地/学生用表”下载),未提交申请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3.保留学籍出国学习的毕业生按照《青岛大学本科生修读校际课程管理暂行办法》(青大教字﹝2014﹞43号)的规定认定课程学分。对于上规定发布之前办理保留学籍出国的学生,学院可考虑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4. 对于在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调整中变更了学院归属的专业,毕业生预审工作由老学院负责完成并报送相关材料,其中“未取得毕业资格学生的处理”工作,由新学院协助完成。
5.《形势与政策》课2学分、公共体育课4学分计入必修课学分进行审核。
6.举办辅修第二专业的学院审核填报毕业生辅修第二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情况,使用《青岛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毕业暨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附件3)。
二、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终审
各学院在前期预审的基础上,依据学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创新实践学分的最终成绩修正完善《青岛大学本(专)科生毕业暨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 6月12日17:00前将终审表电子稿发送到邮箱jxxxk103@163.com,终审表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纸质稿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学信息科。工作中涉及问题如下:
1.终审需要完成以下审核内容:①依据学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创新实践学分的实际情况,修正前期预审中实际修读学分、毕业结论等内容;②考试课平均分;③创新实践学分④学位审核结论;⑤辅修第二专业审核结论。
2.终审中变更了预审毕业结论的学生信息填报《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结论变更表》(附件4), 6月12日17:00前报送教学信息科,电子稿发送到邮箱jxxxk103@163.com,纸质稿签字盖章后报送。
3.学院填写《应届毕业生延期/肄业汇总表》(附件5),6月12日17:00前报送教学信息科,电子稿发送到邮箱jxxxk103@163.com,学生延期申请表、延期/肄业汇总表纸质稿签字盖章后报送。
4.本科毕业生审核表中,毕业资格为毕业的,对应的学位资格应为“授予、“不授”二者之一,毕业资格为“结业、肄业、延期”的,学位资格填“其他”。
5.主修学院根据“2016届辅修第二专业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结果”(将于6月初教务公告发布),将本学院学生符合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和第二学位授予资格的信息填入审核表中。审核时请注意,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满辅修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方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前提下,若取得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颁发第二学位证书;学生若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辅修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均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6.各学院参照“2016年春季学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和结业生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将于5月底教务公告发布)审核填报往届生毕业及学位授予情况,注意审核表中不要遗漏往届生辅修二专业部分的数据填报。
7.在“资格审核表”中,主修专业“毕业时应修满学分数”和“修读学分”各栏均不含“创新实践学分”,“创新实践学分”一栏请按照学生实际得到的创新实践学分数填写,不要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8.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对少数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后表现突出,总评成绩位居本班前10%名次者和因其它违纪行为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表现突出,总评成绩位居本班前5%名次者,经院学位委员会特别推荐,方可提交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材料。
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
主要负责部门 |
工作时限 |
报送应届毕业生毕业/学位预审材料 |
各学院 |
5月6日前 |
报送辅修二专业毕业/学位审核材料 |
举办学院 |
5月6日前 |
报送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学院延期/肄业汇总表 |
各学院 |
6月12日前 |
报送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毕业/学位终审材料 |
各学院 |
6月12日前 |
审查汇总学院上报材料 |
教务处 |
6月13日—15日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
学位办 |
6月16日 |
教务处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