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评价全校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全校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被考核人数的14%以内。
四、考核标准
学校工作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各类人员考核标准如下:
1、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服务工作好,出勤率占全年工作日95%以上,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努力工作,管理和服务意识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教师应满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测评居本单位前列,无教学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较高,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
3、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积极,勇挑重担,出勤率占全年工作日95%以上,责任心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努力,服从分配,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五、考核范围与相关政策
1、校内在编在岗的各类人员均应参加考核(不含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核的省管干部)。
2、对因非组织原因本年度在岗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3、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挂职、学习、培训单位出具鉴定材料,本人所在单位考核。
4、调入我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现工作单位组织考核。
5、本年度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本年度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7、因院系调整改变隶属关系的,按新的隶属关系考核。个别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由原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现工作单位组织考核。
8、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9、经批准办理校内退休(养)人员,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可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0、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直接确定不合格等次。
11、德、能、勤、绩表现较差或出现一般性教学事故、一般性责任事故,但又不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实行告诫,告诫期限为3-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2、在经济活动中涉及10万元以上纠纷,法院立案或正在审计过程中,或因其他原因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再予确定。
13、受处分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其中受警告处分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学校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核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受理、复核申诉报告,并做出裁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生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的具体组织、汇总总结、上报等日常事务工作。
各学院、校直属教学部及校直各党委(党总支)成立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研究确定下属各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审核确定所属范围内各基层单位人员的考核等次,按规定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做好考核汇总、总结工作,受理所属范围内被考核人员的申诉和复核工作。
七、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对本人一年来的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书面总结。
2、各学院、校直属教学部、校直各党委(党总支)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述职,并公开展示被考核人的年度书面总结。
3、各学院、校直属教学部、校直各党委(党总支)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汇总评议结果。
4、各学院、校直属教学部、校直各党委(党总支)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和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以及民主评议结果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等次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
5、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的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如本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意见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作为晋升或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作为合同制工人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视情况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待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的,予以解聘。
(2)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3、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有关待遇,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4、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九、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12月2日起施行,青大党办字〔2002〕3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