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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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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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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基地是本科生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实习基地建设,规范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基地,是指学校或学院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能够承担本科生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并且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场所。

第二章分类

第三条 实习基地分为校级实习基地和院级实习基地。校级实习基地是指经学校审核同意,由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所建设的实习基地;院级实习基地指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由各学院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所建设的实习基地。

第三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 实习基地建设要遵循以符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需求为前提,以能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保证实习效果和教学质量为基础,以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原则。每个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应设立校级实习基地。

第五条 实习基地建设要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文明意识,有利于推进校地协同育人机制建设。

第六条 实习基地建设要坚持建设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章 共建单位基本条件

第七条 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先进性,具备良好的行业形象和企业文化,育人氛围浓郁,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共建单位应拥有教学意识强、专业素质高的指导队伍;具备完成实习任务的专业环境及必需的食宿、交通、安全等条件。

第五章实习基地的设立

第九条 学院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联系共建单位,在对拟共建单位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达成共建意向,填写《青岛大学实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同时提交共建单位情况简介,一并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实习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考察、论证。符合校级实习基地建设条件的报分管校长审批;符合院级实习基地建设条件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校级实习基地由分管校长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负责人签订协议;院级实习基地由学院院长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负责人签订协议。

实习基地协议中,须明确实习基地的规范名称,一般应为“青岛大学××××实习基地”。协议应包括实习基地建设目标与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建年限等内容。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教务处、学院各执一份,共建单位两份。

第十二条校级实习基地,由学校统一挂牌;院级实习基地由学院挂牌。

第十三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六章 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是实习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实习基地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相关文件的制订,对全校实习基地建设统一管理。各学院应制定本学院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细则,落实本学院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协议,负责与实习基地共同落实实习教学任务,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习需要,选聘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专业人员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与校内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兼职指导教师由基地共建单位推荐,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填写《青岛大学实习基地兼职教师汇总表》(见附件),报教务处备案。兼职指导教师由相关学院进行聘任,聘期不超过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聘任时接近退休年龄的,原则上聘期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协议终止或调离基地共建单位的,聘任自然解除。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日常管理的办公、差旅支出,根据实习基地数量和建设质量,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规模,每年向学院拨付。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工作会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实习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以享受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实习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为更好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务处应定期会同有关学院到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管理规范、基地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好、问题突出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则撤销基地。

第二十一条 对协议到期且建设良好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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