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加强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工程、师范、医学专业认证办法和标准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是对毕业生毕业5 年左右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情况进行的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对毕业生毕业时所具备的能力进行的评价。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对课程教学目标在教学实施中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的评价。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作为人才培养持续改进工作重要基础。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坚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参加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国家尚未开展认证的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学部)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学院(学部)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认证标准”和《国标》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专业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学院(学部)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领导小组,院长(部长)任组长,分管教学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部)领导、专业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各课程负责人、学院(学部)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实施方案;研究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三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制定要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并开展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 评价主体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评价主体应涵盖学生、专任教师、学院(部)教学督导、学院(学部)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可运用包括课程调查问卷、交流研讨、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第十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部)存档,保存五年。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帮助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等相应教学环节;同时利用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的制定以“认证标准”、《国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并开展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实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评价主体应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学部)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若干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采用毕业生问卷调查、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若干门课程支撑,建立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矩阵,依据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得到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情况,进而计算出“每项毕业要求达成度”。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部)存档,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人 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
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学校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达成度评价主要依据毕业要求各项达成结果评估和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学院(学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部)长责任制,评价主体应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校和学院(学部)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九条 评价方法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部)存档,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