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保证培养质量的纲领性文件。为规范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批准、教务处协调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涉及的教学任务按业务范围和专业性质由相应教学单位承担并负责落实,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推诿或擅自更改。
第三条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安排与审核工作,教学任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四条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要通过听课、评教、座谈会、教学检查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凡因人才培养需求等原因,需要增开课程、删减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学分、变更开课学期、调整考核方式等,教学单位须在教学任务确认前填报《青岛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经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大学教学计划执行管理规定(试行)》(青大教字〔2005〕46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