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14〕25号
关 于 印 发《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4年8月26日
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安排
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学生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考前动员。一是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大会。传达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以及纪律要求等。与会范围包括教学单位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教师。二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诚信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准备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考场由开课单位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排。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每个考场明确一名主监考教师。
第七条考试课考试时间期中一般为90分钟,期末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教师须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空间查看监考任务。
第三章 考试的方式与命题
第九条考试方式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凡采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填写《青岛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适中、难易适当,使学生成绩合理分布。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由教研室研究指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应统一命题。建有试题库的课程由命题教师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第十二条各课程须拟定A、B两套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 答 案与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同意后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试卷,另一份作备用卷,备用卷未启用可作为补考用卷,如果启用需重新拟定补考用卷。A、B试卷及重新拟定的补考用卷所涵盖的内容、难易程度、题量要相当,原则上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命题教师或命题组应在试卷上注明允许学生携带的参考书籍、材料及计算器等,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在停课复习考试期间要安排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答疑,但不得划定复习范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课程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试卷的管理与印制
第十五条各开课单位要认真填写《青岛大学试卷印刷登记表》和《青岛大学试卷付印存根》,指派专人在考前两周将试卷交教务处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送交的试卷须按学校统一模板设计制作,并用A4纸打印,确保文字、图表和公式规范、清楚。
第十六条 各开课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领取时应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印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试卷按考场学生数分装密封后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安全。
第十七条试卷属学校教学档案,批阅后应装订成册,并由开课单位保存,其中学生考试答卷册包含课程成绩单、考试成绩分析报告表、参考 答 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录和考生答卷,考生答卷的排列顺序应与课程成绩单的顺序一致。
第十八条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要求接收、印制和发放试卷,规范处理废卷和废版。严禁学生参与试卷的领取、装订、保管、分发、回收及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试卷在考试前属学校机密文件,所有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若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违纪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如需启用备用卷,须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备用卷的启用原因、启用科目和启用时间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试卷批阅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真实地批阅试卷,试卷应在批阅前进行密封。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应采用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统一阅卷。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实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一般平时考核占20%,期末考试占80%,鼓励各教学单位加强过程考核,根据课程实际情况调整成绩评定比例,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每个教学班的考试成绩分布应合理。试卷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由开课单位组织专家分析原因并提出校正方案,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试卷成绩记为零分,并在书面成绩表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各开课单位应逐题抽样检查试卷的评阅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试卷总数的20%。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列入评教评管体系。
第二十五条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经核实无误后提交,并一式两份打印出成绩单,签字确认后分别由开课部门和任课教师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须通过学生考试成绩认真分析教学效果、试题结构以及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教与学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教师阅卷结束后发现有误,或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由开课单位审批。
每学期第一周为成绩复议期。由开课单位分管领导指定至少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复查。如经复查确实有误,由复查试卷的专家在试卷上更正、签名,并将更正原因、依据详细填入《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中,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复查试卷的专家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第二周为成绩修正期。开课单位根据成绩复查结果修正成绩,并通知阅卷教师、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周为学生成绩归档期。由教学秘书负责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完成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其他考试(如补考)在成绩公布一周内提出成绩复议申请,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六章 考试的巡视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人员检查、督导、考核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组织、监考及考风情况。
第三十条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的课程考试全程巡视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教务处。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一条监考教师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须经所在单位批准,由单位委派其他教师代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考前20分钟由每个考场主监考教师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其他监考教师布置、清理考场,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监考教师姓名写于黑板上。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放到桌面上。
第三十三条考前10分钟主监考教师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组织监考教师检查执行情况,逐一核对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第三十四条监考教师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
第三十五条试卷发放后,监考教师宣布试卷页数并提醒考生核查;开考后,提醒和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三十六条监考教师监考时须集中精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坐着监考。监考期间严禁阅读书报、聊天、抽烟等影响监考的事。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三十七条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与考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如试卷确有疑问,由监考教师联系开课单位。
第三十八条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反扣桌上,待试卷清点无误后通知学生退场。
第三十九条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监考教师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于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交回指定地点。回收试卷人员须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一条考生须提前15分钟持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置在桌上备查。遗失证件者须由考生所在学院开具书面证明,证明上张贴考生近照,辅导员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考生应准时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按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三条试卷发放之前,考生应将非考试用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自觉检查桌面上、墙壁上是否事先写有可能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处理。
第四十四条考试没有特殊规定的,考生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确因疏忽带入的须集中放置于监考教师指定地点。开考后在课桌上、桌洞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五条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申请补发。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答卷用蓝色、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答题卡使用2B铅笔填涂。
第四十六条考试期间,学生不得擅自互借文具等物品。答题卡、答题纸不得放在邻座桌面上。
第四十七条装订好的试卷不允许拆开,如有试卷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
第四十八条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肃静,严禁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反扣桌上,原地就坐,保持安静,等候监考教师发出退场指令。
第五十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第五十一条 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青大教字﹝2005﹞3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
2.《青岛大学试卷印刷登记表》
3.《青岛大学试卷付印存根》
4.《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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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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